About

YHA Taiwan


中華民國國際青年旅舍協會 (Taiwan Youth Hostel Association) 係配合國際青年旅舍聯盟 (International Youth Hostel Federation, IYHF) 推廣青年旅遊、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互信 (Peace and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 為宗旨、無任何政治、宗教、性別、種族歧視的非營利組織 ( Non-Profit Organization),旨在倡導正當健康運動,促進國民外交、增廣見聞、關心大自然、服務愛好旅行的人士,提供國內外之住宿及旅遊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國際青年旅舍協會 (Taiwan YHA ) 於2006年在瑞士Davos舉辦的第46屆國際青年旅舍聯盟 (IYHF) 年會中申請成為正式會員國,並被授權於台灣推廣其宗旨與服務,設立台灣國際青年旅舍系統 (Youth Hostel, YH),目前全台有51家國際青年旅舍,一同推廣國際青年旅遊及文化交流。

本會為推動國內外青年旅遊,舉辦2008-2010台鐵FUN暑假、台灣FUN寒假專案活動,鼓勵超過7,600名青年學子自助旅行環遊全台灣,深獲好評;辦理2007-2010台灣青年旅遊大使活動,鼓勵超過2,500名青年學子成為台灣觀光大使,勇闖天涯將台灣介紹給全世界,並且甄選優秀青年代表台灣,率團參加日本、韓國、香港、泰國、馬來西亞等各國家協會舉辦之青年大會,交換經驗並促進各國交流。

為配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壯遊臺灣」計畫、交通部觀光局推廣「旅行台灣.感動一百」、「觀光客倍增計畫」、「旅行臺灣年(Tour Taiwan Years 2008-2009)」之觀光政策,本會長年致力於協助政府推廣招徠國際青年來台旅遊,致力於拓展我國國際青年旅舍系統、辦理各項國內外青年旅遊之活動與會議以增加台灣國際能見度,如辦理「2006-2010 世界青年旅遊學生會議 (WYSTC)」、「2007-2010台灣青年旅遊大使」、「2008 亞太區台灣青年大會」邀請亞太地區10個國家之青年來台參與青年盛會、「2008-2010台鐵FUN暑假 / 寒假-搭台鐵、住YH、兩腳TOUR全台彎」鼓勵超過6600人次搭台鐵在台灣進行環島旅遊、「2007,2009馬祖回饋型青年自助旅遊暨淡季促銷專案-少年ㄟ,上馬冒險趣」等、並於2006-2010年選派數位台灣觀光大使青年參與德國、日本、馬來西亞、泰國、韓國香港等YH協會及觀光局所舉辦的青年大會等活動,鼓勵無數的台灣青年遠赴各國宣傳台灣之美,並藉此與各國青年進行交流以達拓展視野、增廣見聞之目標,以期國際深刻感受台灣青年旅遊之魅力進而訪台旅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際青年旅舍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青年旅舍協會(英文簡稱CTYHA此名稱為IYHF之準會員縮寫)。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無任何政治、宗教、性別、種族歧視的非營利組織,倡導正當健康運動,促進國民外交、增廣見聞、關心大自然、服務愛好旅行的人士,提供國內外之住宿及旅遊相關資訊。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全國設立分支會及辦事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供國際青年之家會員在華之住宿及國外住宿資料。
二、舉辦旅遊相關講座與國際間青年之家會員間的文化交流活動及各項會議。
三、爭取國內外對於我國國際青年之家會員在國內外旅遊時,享有住宿、交通、參觀購物之優惠及協助解決問題。
四、提供會員旅遊相關資料建立資訊中心。
五、本會發行期刊報導中外旅遊資訊。
六、建立一符合國際YH標準之國際青年旅舍,以服務來台之國際背包客之住宿需求。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人士在華有居留權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認可並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化交流活動,並繳納活動參加費之臨時性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若超過二年未繳常年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人員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理事會提出。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協會辦公,其因事不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理事長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二人,名譽理事九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三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實收入提5%列為準備金。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